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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合同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和法律原则和精神所要求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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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一、违反合同责任的概念

1、概念。是指合同的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亦称违约责任。规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在于借助国家强制力保障合同的效力,督促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2、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合同订立当事人一方因违背其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注意:

违约责任是合同订立后,在履行中产生的责任(只要违约不管是不是遭受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再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的责任使另一方利益受损失承担的责任。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和条件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指在出现违反事实的情况下违约人仅在主观上有过错时才承担违约责任。以违约方的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根据。包含下列两个方面的内容:

(1)违约责任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一方合同当事人有过错的,由该方自己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

(2)无过错的违约行为,不负违约责任。

注意: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2、赔偿实际损失原则是指违约方支付的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是因为违反合同约定而造成财产实际的减少、灭失、毁损或支出的增加,如运输中的货物毁损,运输费、保管费增加等。

(2)间接损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预期利益。如,乙方未及时供应原料而造成甲方暂时停产而引起的利润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