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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改革改制

企业的改革改制
企业改革改制的基本取向

(一)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市属国有工业企业要通过引进境外资本、外埠资本和民间资本,加速国有资本的退出。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国有股比重原则上控制在30%以下,也可以全部退出。


(二)加速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深化公司制改革,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实现产权多元化。国有中小型企业可采取整体出售、职工和经营者持股等多种形式实现改制。对资不抵债、经营难以为继的国有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关闭。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改制任务,总体上将市属工业企业国有资产比重降到30%以下。


(三)由各出资方共同协商、自主确定改制企业是否设置职工股。在设置职工股的改制企业中,职工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出资持股。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小企业,可实行职工全员持股和经营者相对持大股,其中管理层持股一般不超过职工股的50%,主要经营者持股一般不超过管理层的50%。


(四)职工持股可采取多种形式。一是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股;二是以工会社团法人的名义持股;三是委托信托公司代表职工持股。对拟上市公司以法人形式持有的职工股,需按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试行社保机构持股。企业改制时,可从评估后的国有净资产中划出相应部分,抵偿所欠缴的社保基金,社保机构可用此项资产试行入股改制企业,股权可以转让。


(六)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或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改制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的入股价值由持有者与企业协商确定,技术股占总股本的比重不设上限。


(七)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原则上应先剥离或同步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实行主辅分离、产权分拆、企业分立,分别改制。对辅业企业改制可给予更优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