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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示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公示
安全生产事故行政处罚程序有哪些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如下: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时效的问题,需要自己多加注意,不仅涉及自己的利益问题,最为重要的就是人们的安全问题,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只要自己所在的工作区域发生此类事故,需要及时的报告,确保有关工作的部门的安全工作的开展,减少人员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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