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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有关人员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但情节较简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按照简易程序实施,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客观状态应当场制作笔录;


(三)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四)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的,执法人员应予以正确、全面的答复,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经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填写并签名,当场交付被处罚人,一式两份,分别留存备案和交处罚单位或当事人;


(六)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本单位备案,以接受监督和检查。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同时应在收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至本部门,安监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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