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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

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3款
  第六十一条只有一款,没有第三款。  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