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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以及义务

北京市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以及义务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北京市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以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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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以及义务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的权利:
一、请求仲裁机构公平裁断的权利。
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三、选择仲裁员的权利。
四、申请仲裁员回避权。
五、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等。
义务:
一、当事人有依法申请仲裁的义务。
二、当事人有按时应诉,答辩、提供证据、按时出庭的义务。
三、当事人有正确行使其权利,严格遵守仲裁程序的义务。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