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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的义务

仲裁当事人的义务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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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1)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用。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的同时,按规定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按规定预交仲裁费。  (2)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时应提交: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及其附件;与本案有关的票据、信函等材料。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在15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如有反请求,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仲裁委员会,并提交有关的证据材料。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文。  (3)当事人有出庭的义务。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依法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