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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亲属量刑

被害人亲属量刑
被害人亲属需要法律帮助!!!
这里有一个案例: 中国法院网讯 王雷因未喝朋友所劝之酒遭到追打,被逼之下,他持刀防卫,造成一死两伤的后果。日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雷因打工来到盘锦,租住在盘锦的一个小村子里,平时只有几个朋友,杨富是其中的一个。 2004年6月21日19时许,王雷到杨富家串门,遇见杨富正与其弟杨二及朋友姚五、张大清等人在一起喝酒。杨二让王雷喝酒,王不喝,杨二很不满意,认为王雷不给面子,瞧不起自己,也不够意思,遂放下手中的酒杯,到走廊里踢打了王雷两下,被杨富拉开。 王雷看他们喝了不少酒,也未与他们计较,感到此地不可久留,赶紧回到自己租住处插上门睡觉。 喝酒正在兴头上的杨二、姚五、张大清感到王雷不喝他们所劝之酒,扫了他们的酒兴,决定一起去“收拾”王雷。 杨二敲开房门,姚五冲进屋内,殴打王雷,王躲开后转身从屋西侧地柜中取一把杀猪刀,照姚五的胸部扎了三刀,致姚五当场死亡。王又照杨二的腹部扎了一刀,致杨二重伤。当王雷向室外跑时,在走廊里遇见张大清,与张发生撕打,撕打中王雷持刀照张大清胸、腹部扎两刀,致张重伤。王雷迅速逃离现场。6月22日凌晨,王雷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原因,并有严重过错。王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根据其所造成的后果,应属防卫过当。故采取了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有严重过错,王雷的行为具有的防卫性质。 法院认为,王雷因被害人无端滋事并对其进行殴打而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性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鉴于王雷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其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界限造成重大伤害,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本案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编辑:李金红 请各位律师继续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