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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民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什么?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非常明确地将实用艺术作品列为保护客体,要求各成员国应对实用艺术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但是,我国的著作权法始终未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独立客体予以保护。为了解决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笔者将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范围、保护的原则、保护条件、保护程度等方面作一探讨,希望能对建立和完善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有所裨益。 一、实用艺术作品含义的界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撰写的《版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不仅仅为观赏目的,而且必须是为实际使用而创作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作品。”从上述定义出发,笔者认为,实用艺术作品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实用艺术作品是独立的著作权客体。首先,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实用艺术作品”等均是文学艺术作品。在这里伯尔尼公约明确将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一种独立客体,将“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等美术作品与实用艺术作品分别列举;其次,从保护要求看,伯尔尼公约特别提出,各成员国必须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而不能将实用艺术作品排斥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