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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36条补助

工伤保险条例36条补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不享有; 难以安排工作的,发放伤残津贴 五级、六级的伤残医疗补助金以及就业补助金 伤残医疗补助金: 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2个月 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8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1款。


就业补助金: 五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6个月


六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30个月


伤残等级七级至十级: 名称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备 注


残疾赔偿金(七级至十级) 以 本人 工 资 为 基 数


七级:13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1项 八级:11个月 九级:9个月 十级:7个月 医疗补助金以及残疾就业补助金


伤残医疗补助金: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3个月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0个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7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4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项、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至5款。


1、支付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前提。


2、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3、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 七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20个月 八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6月 九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12月 十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8个月。


以上是山东省的工伤赔偿标准及法律依据,提供给您,作为参考


试用期工伤赔偿标准就是这样的。我国的法律是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的,甚至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国家还专门出台了工伤认定条例,就是为了工人在进行工伤认定的时候能够有法可依,认定过程符合法律程序。随着我国法律建设进程的加快,工伤认定条例也会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