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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32条

工伤保险条例32条
工伤保险条例弟32条弟2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因工伤残身体恢复所需的辅助器具,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该法条没有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