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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的时效

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的时效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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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请求再次分割财产需要的条件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因此,请求再次分割需要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作为条件。离婚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对某项财产进行离婚分割时,主张重新分割的一方对该财产的存在和该财产的归属即该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负有举证责任。

一般只需证明该财产的取得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并且不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即可。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