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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转移流程

工伤保险转移流程
北京工伤保险转移的主要操作流程是什么
北京工伤保险转移的主要操作流程: 一、工伤保险关系转出   (一)原用人单位申请   原用人单位需向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转出: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4.工伤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样式见附件一)   5.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承接工伤保险责任协议书》(样式见附件二)原件   6.《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7.《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二)原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   原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打印《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初审意见》(样式见附件三)一式两份,加盖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章,一份返还用人单位,另一份与用人单位上报材料中的1、2、3、4、5、6项复印件一并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社保经(代)办机构收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转移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关系的批复》(样式见附件四)后,一份存档,其余两份返还用人单位,并为原用人单位办理如下业务: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在信息系统“个人管理/工伤职工管理/工伤人员减少”模块中选择停止支付原因为“转往他区”、“转往本区”做工伤人员减少业务;如该职工是在职缴费人员,应在“个人管理/在职职工管理/职工减少”模块中选择停止缴费原因为“转往他区”、“转往本区”做在职人员减少业务,并在《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上加盖名章,将其中一份与用人单位提供材料中的3、4、5项原件及1、2、6项复印件一并存档,另外两份返还用人单位。   业务办理完毕,收回《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初审意见》存档。   社保经(代)办机构收到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不通过的《告知书》(样式见附件五)后,通知用人单位,材料退回用人单位,不予办理工伤保险关系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