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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条是什么

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条是什么
道路交通法第八十九条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本条规定了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不走人行道和非机车道、不按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跨越道路隔离设施、强行拦车、不按规定乘车等,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行为的违法程度和情节后果等给予警告或者罚款,规定了罚款的幅度是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还规定了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这可以说是一种强制措施,意在促使非机动车驾驶人接受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