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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七十八条第4款

道路交通法七十八条第4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可以看出以5%作为标准,超出的部分按照相应的处罚条件进行处罚。我国在新的规定中还规定了如有不配合或者阻拦执法的,相关执法单位可对其加重处罚。已对犯罪者的犯罪行为造成威慑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