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环保法63条解释第三项

环保法63条解释第三项
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是什么
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的内容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法律依据: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