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行政案件证据保全

行政案件证据保全
行政案件证据保全期限多长

根据2012年12月公安部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节证据保全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扣押、扣留、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扣留、查封期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鉴定的,鉴定期间不计入扣押、扣留、查封期间,但应当将鉴定的期间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证据保全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的;


(二)被采取证据保全的场所、设施、物品与违法行为无关的;


(三)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四)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期限已经届满的;


(五)被临时查封的危险部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消除的;


(六)其他不再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


解除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