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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解除的房屋买卖合同

可解除的房屋买卖合同
哪些情形可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协议解除;


2、根本违约;


3、迟延履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言之,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


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都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条款,如果一方私自解除合同那么就构成了违约的情况,是需要追究相关违约责任的,但对于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的,那么是可以按照约定的相关情况重新签订协议,来直接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