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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法律程序的特点

破产清算法律程序的特点
破产解散清算法律程序

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


特别清算,是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的清算.一般仅指破产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登报公告


根据我国公司法当中的相关规定,清算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处理清算企业在生产过程当中的一些债务债权问题,代表公司参加一些民事诉讼活动,另外制定相应的清算方案,对公司一些剩余的财产进行处理等,这都是要求清算委员会完成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