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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双边条约承认与执行判决

无双边条约承认与执行判决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外国的判决、裁定要得到我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的裁判。


(二)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参加了有关的国际条约,或者有互惠关系。


(三)要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判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必须首先由当事人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或者由外国法院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书,并附有相关文件。我国法院接到申请或请求书后,予以立案,审查是否符合上面的三个要求,但不过问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承认其效力、予以执行;不符合的,退回申请书或请求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