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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20年

最高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20年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问题
你好,张律师! 乡下宅基地快要拆迁了,宅基地面积有77.8平方,是我公公和婆婆建造的,其中两间是我们夫妻俩的婚房。宅基证的名字是我婆婆的名字,当时我们未与老俩口分户,后来当我们想要分户的时候,被村里告之将要拆迁,不再办理分户手续。2004年,因房屋破旧不堪,我们夫妻俩出资翻建了这三间房屋。 我婆婆是再婚后嫁给我公公的,我公公与逝去的前妻生有一子,我公公1986年死后,他原来的儿子跟我婆婆不和,我婆婆年纪已大,将近80岁,他都未尽过孝心。我婆婆原来和前夫也生有两个儿子。 前不久,村里通知我们签订了一份“拆迁承诺书”,并告诉我们:我婆婆一个户口享有60平方,我们三口之家享有180平方。 按理说,我婆婆应该享有购买60平方的权益,但因实有面积只有约26平方(77.8平方/3),缺空34平方没有实力去购买,因此她打算让我们买下平方,权证上办我们夫妻俩的名字,她只享有居住权(因为她之前在别处建有没产权的房屋,据说也快要拆迁了,以后没处居住了)。 可是,现在我婆婆原来的两个儿子也提出来要享有婆婆的平方,但是他们俩在原来的村里已经享有过拆迁权益,问他们是否有权享有这个权益?另外,我老公的哥哥是否也享有这个权益(他也已享有过拆迁权益)?如果他们有这个权益,应该享有多少?如果我们用经济补偿他们,应该补偿多少? 谢谢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