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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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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使用问题

    你好,张律师!
    乡下宅基地快要拆迁了,宅基地面积有77.8平方,是我公公和婆婆建造的,其中两间是我们夫妻俩的婚房。宅基证的名字是我婆婆的名字,当时我们未与老俩口分户,后来当我们想要分户的时候,被村里告之将要拆迁,不再办理分户手续。2004年,因房屋破旧不堪,我们夫妻俩出资翻建了这三间房屋。
    我婆婆是再婚后嫁给我公公的,我公公与逝去的前妻生有一子,我公公1986年死后,他原来的儿子跟我婆婆不和,我婆婆年纪已大,将近80岁,他都未尽过孝心。我婆婆原来和前夫也生有两个儿子。
    前不久,村里通知我们签订了一份“拆迁承诺书”,并告诉我们:我婆婆一个户口享有60平方,我们三口之家享有180平方。
按理说,我婆婆应该享有购买60平方的权益,但因实有面积只有约26平方(77.8平方/3),缺空34平方没有实力去购买,因此她打算让我们买下平方,权证上办我们夫妻俩的名字,她只享有居住权(因为她之前在别处建有没产权的房屋,据说也快要拆迁了,以后没处居住了)。
    可是,现在我婆婆原来的两个儿子也提出来要享有婆婆的平方,但是他们俩在原来的村里已经享有过拆迁权益,问他们是否有权享有这个权益?另外,我老公的哥哥是否也享有这个权益(他也已享有过拆迁权益)?如果他们有这个权益,应该享有多少?如果我们用经济补偿他们,应该补偿多少?
谢谢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