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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后发现新病情

工伤认定后发现新病情
我想请问一下工伤认定后发现新病情怎么办?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新的病情由工伤认定后发现新病情引发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不由当事人不服。   职工省级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又发现新的病情,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规定,病情与并非工伤。如果是工伤引发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费工伤引发的,按医疗保险办法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