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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22条有什么新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22条有什么新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22条有什么新规定
1、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特性。
2、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