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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异地收监 执行地

缓刑 异地收监 执行地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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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怎么申请异地执行




    罪犯在缓刑期间如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去外地的,应该事前得到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所批准;如果离开的时间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刑法》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