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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 签订合同

中标通知书发出 签订合同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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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成立.《招标投标法》中规定是由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这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能否成立的重要问题,所以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总归不符合法律规定,有些篡权的味道.中标通知书是承诺人的第一承诺,是确定合同主体的第一个正式文件,可不能儿戏.如果中标人收到的中标通知书是代理机构名义发出的,那么一旦发生问题,招标人可以否认其合法性,到时约定俗成的东西,就没有法律依据了,官司难打.虽然一般不会发生,但合同主体还是清楚点比较好,也是投标人的权利.

小编根据《合同法》中相关规定分析了一下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其实是我们习惯的叫做要约邀请。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不是法律行为,在发出中标通知后,承诺成立,即要负法律责任。如果对招标的要约和要约邀请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咨询我们律师365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