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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附条件赠与的撤销

赡养附条件赠与的撤销

抚养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去承担的责任。但生活中不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过收养的方式才能为人父母的现象,还存在着有些子女不愿赡养自己年迈双亲的事实。前者应该按照法定程序收养子女,而后者则应按照赡养法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是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有严重的情节或者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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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附条件赠与无权撤销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该条是《合同法》调整范围的规定。《合同法》是直接反映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虽本质上亦属于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意,但因当事人之间存在浓烈的人身关系,故不适用《合同法》,应由其他法律予以调整。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知道,民法总则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比如严重侵害到赠与人的利益或是没有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但是有一种情况,即特殊身份关系的附条件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