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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土地权属纠纷

地方土地权属纠纷
城市土地权属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伴随着土地登记工作而始终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着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的原则,为维护土地的社 会主义公有制,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根据原国家 土地管理局 95年颁布的 《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 我们制定了以下操作程序规 范。

第一条 办理机构 处理土地权属纠纷机构为各县国土资源局。处理意见经 局办公会讨论通过, 报县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对部分在全地区范围内有重大 影响或者涉及到两个县以上权属单位的土地权属纠纷, 由林芝地区国土资源局地 籍科负责协调处理。

第二条 申请

1、土地权属争议的一方必须书面申请。

2、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名称、四至、联系方式、争议土 地座落位置、争议事实及理由。

3、申请单位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具委托代理证明书。

4、申请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人资格的单位应当由其上一级具有法 人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如村民小组等 ) 的上一级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委员 会不提出申请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内有三分之二成员要求处理的,也应该受理。 6、申请书及其附件应当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附件。

第三条 受理

1、 收到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书后 , 各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初步查阅有关档 案,向局领导汇报并提出是否受理意见,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初步决定不予受理的,写出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报县政府下达不予受 理通知书。

3、决定受理的,组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调查小组。

4、五日内向争议另一方送达争议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同时要求争议另一方 提供答辩意见,如果另一方不提供答辩意见的,不影响调查处理。

5、农村土地经营承包纠纷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条 调查

1、收集争议双方各自的理由及各种书面证据。争议双方对自己的主张负有 举证责任。

2、实地勘丈,绘制宗地图,标绘双方主张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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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阅地籍档案及各历史时期的其他档案:如土地详查资料、变更调查资 料、法院判决、双方协议、 《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有关部门的用地批复及建筑许 可证等。

4、所争议的土地必须与争议双方有直接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事实,防止争 议双方通过争议、协议的方式瓜分国有和集体的后备土地。

5、在三个月内完成调查处理意见,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经过批准。

第五条 调解

l 、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先行调解,根据基本事实,对照法律法规规定, 在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下,公平合理、互谅互让地组织双方协调。 2、 经调解协商如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由双方签订权属争议协议书, 双方单 位和法人代表 ( 或经授 权的代理人 ) 签名盖章。承办人签名,县局盖章。协议书 可作为土地登记依据进行土地登记。

3、 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也应将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书面记录存档。 第六条 处理

1、调查小组初步提出处理意见。

2、经局办公会讨论形成正式处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3、 由县人民政府下达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资源 局下发处理决定,但要在此决定中注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l 、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 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土地权属争议实行复议前置原则,未经人民政府处理或行政复议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