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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方如何应对共同海损

货方如何应对共同海损
货方如何应对共同海损
在执业过程中我们发现,一般来说,船东应对共同海损的措施相应较多,例如按照《InternationalSafetyManagementCode》(《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简称《IS规则》)中的要求,为了对船东进行某些必要的约束,船东应及时执行以下原则:

  orthiness(适航性);

  

  iligence(尽职);

  neinsurance(保险);

  etentcrew(适航船员);

  dit(《IS规则》审查);

  statecontrol(港口管理)。

  那么货方应如何尽力预防及应对共同海损呢?

  A.货方无论采取何种价格条款,在选择船运公司时,应注意:

  a.船运公司的声誉;

  b.船运公司的船舶条件(例如是否船龄过长);

  c.船运公司的船员素质;

  d.船运公司的管理印象,如对IM的贯彻是否全面;

  e.船运公司的保险人。

  B.当船长或船东宣布共同海损时,货方应该:

  a.以最快时间通知保险人;

  b.配合保险人开展验货及理赔;

  c.为减少损失,签发共同海损保函;

  d.准备向保险人索赔的有关资料;

  e.如对共同海损存有异议时,向保险人提出仲裁或诉讼建议。

  总之,共同海损(GeneralAverage)与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存在较大不同,并且共同海损所涉及的当事人较多,牵连多个国家处理时间又较紧迫。因此,在处理时应及时、合理争取相应措施,以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