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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如何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如何
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62条规定如何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者不依法履行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