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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不正当竞争

旅游业不正当竞争
我国旅游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旅游经营者为了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一类是引人误解的宣传。虚假宣传是指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内容与商品或服务的客观情况不符。有很多旅游经营者为了招徕游客在广告词的使用上含糊其词、夸大宣传。在广告宣传中。住宿条件出现“准三星”、“相当于三星等模糊用语的现象较为普遍:旅游经营者向旅游者提供不真实、不可靠的资料和信息。向旅游者做与事实不符的虚假宣传,吸引旅游者接受其服务,如有的旅行社把一些正在修建或正在筹划的旅游景点描绘得惟妙惟肖。消费者真正到了那里。看到的却是一片正在施工的工地。   旅游经营者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从事欺骗性的交易   企业的名称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的名称权是专属企业的权利。一些旅游企业在多年的经营中凭自己的经济和技术实力、良好的商业作风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很高的信誉,成为国内外知名的旅游企业。然而。一些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弱。经营状况不好的旅游经营者为了占有市场。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或者标志。误导、欺骗旅游者。使自己所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所提供的服务发生混淆,使消费者上当受骗。旅游经营者冒用知名旅游企业的名称。与旅游者进行的这种欺骗性交易的行为不但会损害旅游者的利益。也会直接损害知名旅游企业的信誉、形象和原本可以得到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