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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保险条例

上海市养老保险条例
生育保险条例,上海市生育保险条例是如何规定的
生育保险条例,这是社会保险法中有关条款。供参考: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