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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对判决的先予执行

民诉对判决的先予执行
民诉法修改前判决执行难的原因

1、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明确赋予执行员裁决执行中的纠纷的权力,执行员应如何正确行使职权;处理缓执行,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回转,执行承担等事项,缺乏有操 作性的规定,


2、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不足以起到威慑力的作用。在罚款形式以及数额方面没有给出严厉的具体措施。


3、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要求有第一审人民法院履行执行工作,但在许多案例中,第一审人民法院既不是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也非被执行财产所在地,这大大降低了执行工作的可操作性,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导致案件不能开展执行工作的情况常有出现。


4、执行异议制度并不完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缺乏相应的救济途径。


5、申请执行的期限较短,一方面降低了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对于某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申请执行的案件,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应有的保护。


6、由于存在执行通知,所以给被执行人提供了转移、藏匿财产的机会,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