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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直至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首次明确了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经营项目可以实行招标投标的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2000年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新世纪以来,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提速,招投标市场也在这番工程建设浪潮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此同时,招投标实践中的问题也不断涌现,其中招投标纠纷的救济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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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哪些?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约定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或者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额,或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而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中标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招标服务费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换的其他情形,如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
以上是关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哪些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