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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益举证责任是否应当

不当得利益举证责任是否应当
不当得利举证责任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又有四要件说):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中,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属于消极事实,传统证据学认为积极事实的主张者应当承担证明责任,而消极事实的主张者一般不承担证明责任,故该要件不应由原告举证,而应由被告就其取得利益具备合法原因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就会产生一对矛盾,即在借贷纠纷中,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败诉;但如其转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则可能因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而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