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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修订版

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修订版
招投标时分公司劳动合同可以与员工签订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


1、《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是否能作为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标准在于是否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