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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承包人能否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
2、我国民法典对留置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动产,而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承包人扣留建设工程拒绝交付属严重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承包人不得就建设工程行使留置权,但有权就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风险提示: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维护自身权利,有以下两种方式:
1、协议将建设工程折价。承包人、发包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所建工程所有权折价转让给承包人,抵偿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债务,也即代物清偿。这里需注意的是发包人、承包人不得预先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后承包人的工程款未受清偿时,建设工程所有权转移给承包人。只能在工程债务已届清偿期,且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折价。否则就有违民法典中流质条款的规定。
2、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拍卖,就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