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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是否需要承担法人责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是否需要承担法人责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是否需要承担法人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是无法担任法人的,所以不存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需承担法人责任的情况。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2.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与自然人相对称的,两者相比较有不同的特点:
第一,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而不是实实在在的生命体,其依法产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称为该国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规律进行,具有自然属性,而法人不具有这一属性。
第二,虽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体。对比之下,自然人则是以个人本身作为民事主体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也有所不同。根据《民法典》规定,法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人具有以下一般特征:
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三、依法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四、承担民事责任。法人设立登记是法人依法成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