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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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撞死行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高速撞死行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高速撞死行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般在高速公路上撞死人,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要付民事责任。

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车辆驾驶人已经采取避让措施或来不及做出避让措施,由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车辆无责任。

车辆驾驶人采取措施可能避免事故,因车辆驾驶人违反车速规定或违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规定,发生事故由行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车辆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采取避让措施应当能够避免事故的发生,因驾驶人违反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未采取避让措施或采取避让措施不及时的,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行人在应急车道内行走,车辆驾驶人因违反机动车驾驶人的规定和车辆安全技术的规定发生事故,由车辆驾驶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高速路发生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的规定

《高速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七条 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条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道路状态等,应当根据需要,及时指派专业人员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或者鉴定。检验或者鉴定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检验或者鉴定的需要,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立即归还。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也不准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驾驶员和货物。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第十四条 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的,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伤者抢救期间的医疗费、死者的丧葬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权向抓获的逃逸者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追偿其预付的所有款项。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殡葬服务单位和有停尸条件的医疗单位,对公安机关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尸体进行检验或者鉴定后,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尸体由公安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可以看到,其实在高速公路上撞死行人的这种情况,基本上很少有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的,这里的责任认定还是要划分驾驶员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过,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不承担刑事责任,比如行人因特殊情况在应急车道内行动,其他车辆驶入应急车道将行人撞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