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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面部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面部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面部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交通事故面部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18、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注: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还是比较严重的,我国的伤残鉴定一共划分了是个等级,虽然十级是最轻的一个等级,但是也可以算评上伤残等级的严重伤害了,对伤者的赔偿数额需要在鉴定出来的伤残等级进行最后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