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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退休后工伤复发

伤残军人退休后工伤复发
伤残军人退休安置方式

根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五条 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 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对残疾军人所发放抚恤金就不是依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的了,全国各地基本上都要贯彻以上抚恤金的发放标准,另外,军人如果是因为工作作战等这些原因,落下终身残疾这种结果的话,国家同时也规定了其他对残疾军人的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