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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法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法

劳动监察机构其实主要就是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一般在是设立在区县的,市一级的往往就是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很明显,这些劳动监察机构主要就是在劳动方面进行保障、监督的。当然,对于一些劳动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投诉。另外,遇到了劳动争议、纠纷,也是可以申请劳动监察大队来进行处理。这与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不同的两个机构,实践中一定要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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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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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可以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市场秩序,但监察工作也要有相应的工作准则和要求才能科学的执法。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6年印发的《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对劳动保障监察行为进行了规范,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现在小编将具体规定摘录如下。


  
一、招用人员类


1.违反招用人员规定

(1)扣押劳动者合法证件

(2) 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

(3)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4)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5)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6)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欺诈活动

(7)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或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3.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4.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使用童工

(2)未按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监护人

(3)介绍童工就业

(4)未按规定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类


5.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

(1)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扣押劳动者应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

(3)未建立录用劳动者登记核查制度

(4)违反试用期有关规定使用劳动者


6.违反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关系终止)规定

(1)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7.违反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规定


8.违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

(1)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

(2)拒绝(或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

(3)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

(4)阻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5)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

(6)未按规定保障协商代表权利


  
三、工作时间类


9.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四、工资类


10.违反工资支付规定

(1)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

(2)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3)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4)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或限制消费方式

1
1.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1
2.违反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规定

1
3.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1)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2)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

(3)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

(4)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

(5)考勤记录未经劳动者本人签字

(6)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7)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8)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未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类

1
4.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
5.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六.社会保险类

1
6.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注:指未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定险种)

1
7.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伪造(或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1
8.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或缴纳)管理规定

(1)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

(2)因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3)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材料

(4)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19、违反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管理规定

(1)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3)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类

20.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1)未经许可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2)违反职业介绍行为规定

2
1.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

(1)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或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

(2)违反民办职业学校行为规定(或职业技能培训行为规定)

2
2.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规定

(1)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规定


  
八、其他类

2
3.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

(2)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接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3)隐瞒事实真相

(4)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

(5)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

(6)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7)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2
4.违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规定

2
5.违反工会法规定

(1)阻挠劳动者参加工会

(2)阻挠劳动者组织工会

(3)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

(4)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

(5)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

(6)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苏劳社察〔2006〕13号)于2006年正式印发,涉及的案由分八类25种,对监察工作的案由工作做了具体规范,是相关机构规范行政行为的具体规定,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得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又多了一种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是江苏省法制建设的进步的一种体现。印发同时,《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案由规定(试行)》(苏劳社察〔200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