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保证的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保证的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保证的诉讼时效能否中断
保证的诉讼时效能否中断,需要根据保证类型进行判断。

对《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正确理解问题。

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有人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会中断,即任何情况下都不发生中断,也即诉讼时效只有三年,超过三年即为超过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诉讼时效。

事实上,这种理解断章取义,不符合法律条文的正确理解方法。

该条文着眼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和影响。

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最根本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和义务较重,对债权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假如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其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

既然定位于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

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同时向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主债务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是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