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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财产保全

预售财产保全
房地产预售登记备案与财产保全
  预售登记备案与查封登记的区别:  所谓查封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权的行政机关的嘱托,依照法定的程序做出的以限制不动产的处分为目的的一种登记。我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为贯彻查封效力,防止该已被查封的不动产,再行转让或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妨害执行或财产保全效果之登记,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查封后,应立即持协助执行通知书到登记机关进行查封登记。而查封登记,实即为对债务人之不动产所为限制处分的登记。  所谓预售登记备案,是住建部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多而出台的规章,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内部管理的规定。它同查封登记在法律效力上,没有可比性。故财产保全法律效力大于预售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