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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取得子女的监护那另一方可以不负责吗

离婚后一方取得子女的监护那另一方可以不负责吗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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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可以要求一方赠送的财物吗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现实中,无偿赠与情人(即婚姻第三者)财产往往是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损害另一方财产权益。而且由于第三者是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甚至多数情况下这种赠与是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需要谴责的行为。

因此,赠与情人财产行为理当认定无效。如果丈夫私自把本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赠与给情人,妻子有权索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