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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中的其他原因

抚养权中的其他原因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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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非抚养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非抚养方应另行起诉。

  可以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出现如下情况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1)原抚养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