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都是终止合同的原因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为,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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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由此可知,当我们的保险合同到期后,我们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进行保险合同的终止,二是如果我们突然想续期的话,可以凭借着我们保险单的发票,还有一些相关的材料进行保险合同续期的办理。这样子我们就又可以享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了,但是具体是否续期,我们还是要综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