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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撤诉规定

二审撤诉规定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应的法定程序在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该诉讼行为有关的参与人共同见证的情况的,就当事人相关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诉讼。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以具体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部分。刑事诉讼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的中心内容是解决被追诉者的刑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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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撤诉规定具体都有啥内容呢?

我国法律对是否准许当事人在二审中撤回原审起诉,准确地说并没有明文规定。从条文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仅对狭义的撤诉,包括一审原告撤回起诉和二审中上诉人撤回上诉作出了规定,而忽略了原告能否在二审撤回一审起诉的规定,使理论与实务上对这一问题产生分歧。《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1条看起来是关于二审撤诉的规定,但这里的“诉”是指一审的“诉”(起诉)还是二审的“诉”(上诉)则显得非常模糊,使问题显得更加复杂。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起着指导性作用的观点是:撤诉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其起诉和上诉的诉讼权利,但撤回起诉只能存在于一审诉讼程序,撤回上诉也只能存在于二审诉讼程序。一审判决的宣判标志着一审民事诉讼程序结束,此时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权利就此终止。如果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则上诉人享有撤回上诉的权利,而不能享有撤回起诉的权利。基于此,许多法官对《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1条后半段的理解是:“双方当事人在第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后,明确表示愿意在一方或双方翻悔,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执行第一审判决,因此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尊重当事人依法处分诉权的决定,裁定准许撤诉。”二审撤诉规定是将《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1条的“诉”理解为“上诉”,而非一审中的“起诉”。因此,单单从《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91条之规定仍然不能判断出是否允许民事诉讼原告在二审撤回起诉。从我国旧的民事诉讼法律的其他规定可间接得出一个结论,我国旧的民事诉讼法不允许原告在二审撤回原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