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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自动撤诉裁定书

二审自动撤诉裁定书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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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裁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以作出以下几种判决: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这种判决没有改变原判决有关认定事实的部分,只改变一审法院在适用实体法律上的不正确之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如果二审人认为一审判决或裁定没有问题的话,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诉,民事诉讼不服一审裁定和刑事诉讼不服一审裁定一样,都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的。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不服一审判决,还是不服一审裁定,也都可以上诉。但上诉的期限不同,不服裁定比不服判决上诉期限少。因此,当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时,一定要在期限内上诉,否则,无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