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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附属设施

物权法附属设施
房东变了,附属设施谁负责
附属设施在不能构成房屋构造物时又专用于房屋则属于从物,从物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跟主物转移,故应属于新房东所有,原房东没有权利拆除. 这里没有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新房主与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但是新租赁合同没有使用附属物的约定应认为是双方自愿变更了原合同约定。至于是不是合同漏洞,承租人对附属物的使用是明知的,从第一份合同中即行约定来看承租人是不可能不知应当约定的,而新房主对此是不明知的,因此不能认为是合同漏洞。